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极目锐评|孩子因心肌炎离世都不符合“严重心肌炎”条款?保险公司不能做精致的利己主义者
发布日期:2025-04-19 06:12    点击次数:195

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

上海妈妈张女士在女儿满月后购买了一款重疾险,保额为50万元,年保费4632元。到今年2月,3岁的汤圆因流感诱发暴发性心肌炎,不幸离世,从确诊到去世仅3小时。张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但保险公司方面表示,因不符合严重心肌炎条款,无法按照重疾险进行理赔。经过律师介入,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付,并承诺同类案件也将按相同方式赔付。(据3月23日央视网报道)

相关报道内容截图

孩子都因为暴发性心肌炎离世了,还不符合“严重心肌炎”的条款,这有违人们的基本认知。

据报道,保险公司的依据是,他们的“严重心肌炎”有三个要求: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Ⅳ级,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%;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;以及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,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。

这些专业术语对公众来说可能不太容易理解。总而言之,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在照章办事,不存在什么问题,只愿意退还1.38万元保费。

然而,医学人士表示,临床医学上根本没有什么“严重心肌炎”这个病种,“严重”只是形容这个疾病的程度。就是说,“严重心肌炎”根本无法量化和认定,这就给了保险公司“发挥”的空间。只要保险公司通过条款来认定“严重心肌炎”,哪怕人就是因此死亡也有可能“不严重”。医生同时表示,心肌炎的致死率极高,多在数小时内死亡。持续180天的要求,怎么可能达到?

同一份保单,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存在这样的认知“误差”让人提心吊胆。毕竟,要看懂这些条款,不仅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,有时候还可能因为知识受限,以为自己看懂了,其实自己并没有懂,或者根本没理解其中的含义。

就怕保险公司,通过这样细化条款的手段,来规避自己的风险,达到不赔付的目的。有业内人士指出,严苛条款实质是精算模型下的风险规避,压缩公司支出成本。问题就在于,这样极限压缩成本,保险公司起不到保障消费者的作用,又如何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呢?

更离奇的是,据报道,很多保险从业者认为不该赔付。该案律师称,他们认为保险条款本来就是对的,不应该不按照条款去办事。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标准来赔付,无疑动摇了保险公司的基石——信任。我们注意到,众多网友都认为保险公司不够诚信,最后只会导致自己的利益受损。

目前张女士的案件保险公司已按重疾赔付50万元,保险公司并承诺对之后类似案件也会按相同方式进行理赔。这才是正确的态度。虽然不知道保险公司是不是因为担心案件曝光后会遭遇舆论质疑,这才改变态度,但至少说明,自己知道“精致的利己主义”不得人心。

这也提醒,保险公司不能自己“制造”新的病种,用模棱两可的词语来误导消费者,而应该严格按照《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》,使用清晰明了的说明,让公众有知情权。消费者清楚了,自然会做出明智的选择。保险公司只有明明白白引导消费者购买保险,在理赔的时候做到温暖理赔,才会得到消费者的认可。

否则,消费者只会用脚投票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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